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表时间:2024-10-14 23:18:25 来源:名酒类
2024年以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市场流通领域明显问题整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年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年5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网络站点平台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
2024年5月1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胡某的实名举报,称其通过某微信代购购买的“兰蔻 持妆粉底液”、“兰蔻 小白管防晒”、“雅诗兰黛 特润精华”怀疑为假冒产品,后经鉴定为假冒。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2024年9月14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食品商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
2024年7月3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公安县某商家销售的“去骨鸭掌”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向公安县某商家销售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去骨鸭掌”检验报告,经食品生产地安徽省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伪造的。
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案例三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荆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纯净水案
2024年9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纯净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中三氯甲烷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有关要求,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时,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进行跟踪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853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有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果业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鳊鱼、鲫鱼的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有关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面条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面条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米粉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5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元,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香辣脆豆角”中的“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交了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4月2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冷冻食品案
2024年9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冷冻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冷冻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中有“精选鱿鱼花”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拼多多等平台销售的“安格斯M3牛排”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产地和分装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岑河镇某村中心卫生室销售过期保健食品案
2024年7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岑河镇某村中心卫生室销售过期保健食品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12家经营主体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餐饮行业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立新街道的9家经营主体和胜利街道的3家经营主体在售的一款绿豆汤无明显生产日期。
上述12家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机关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消毒汤勺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有关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柜中放置的亚宝牌复方利血片、盐酸普罗帕酮片、翔宇乐康牌尼群地平片、翔宇乐康牌葡醛内酯片等药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大型连锁药店违反药品管理规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店内执业药师健康证过期,销售的“乳杆菌三联活菌片”“醋酸左氨加压素片”“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药品未见随货同行单,多种药品也未按规定阴凉储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观音垱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6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观音垱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有过期的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荆州市沙市区某大药房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大药房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3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械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柜内有外包装标称的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和国械注进的诺和针待销售,数量分别为6盒和8盒。但在现场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未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随后通过查询湖北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百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案
2024年6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百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来得到的18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化妆品的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对当事人位于两湖绿谷大市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的“厨师乐”牌加鲜味精(规格2.27kg/袋)32袋、“大桥”牌精品鸡精(规格900g/袋)75袋、“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规格900g/袋)20袋、“大桥”牌味精(规格900g/袋)83袋等调味品后经上海九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小家电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小家电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79粒“南孚”电池经“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人当场鉴定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橱柜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罚款19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4台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设施,当事人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当事人的维保记录时,发现当事人在对某小区开展半月维保时,未设置安全护栏,未断电停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开展半月维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二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当事人服务的沙市区某小区进行核查,发现其负责维保服务的49台电梯中有21台电梯未按时维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荆州市某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高速公路救援费用案
2024年8月3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州市某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高速公路救援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处罚款6036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梳理12315等平台投诉举报工单,发现当事人在进行施救服务时收费不合理。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高速公路救援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荆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2024年8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861.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沙市区某商圈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国家电网公示标价之外加价多收取电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五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沙市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24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店使用作弊秤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台秤,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州分院对农贸市场开展计量器具现场强制检定,根据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州分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的电子台秤不同按键可改变量值,具有作弊功能,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七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荆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9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医疗广告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自己运维的微信小程序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沙市区某餐馆向消费者收取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669.44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打印的消费清单明细中含有“餐位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九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省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7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省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当事人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5日关店停业,且未退还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款项。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联系当事人无果后,于2024年1月23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荆州市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7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州市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份以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累计收到40起关于当事人被要求退费的投诉举报,消费者要求解约并申请退款时遭拒。2023年12月26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约谈当事人,并及时通告行业主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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