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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四)_招聘信息_乐鱼棋牌官网,乐鱼全站app登录官网,乐鱼体育官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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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四)

发表时间:2024-12-15 10:58:48 来源:招聘信息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某商城有限公司黄河店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1年1月,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滨州某商城有限公司黄河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滨州某商城有限公司黄河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的“绍兴花雕酒古越龙山金五年”花雕酒,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检索查询,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为专用地理标志使用企业,没有公布许可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绍兴花雕酒古越龙山金五年”花雕酒18瓶、罚没款共计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调查有关化妆品违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功效问题通知》,对博兴某贸易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在其淘宝网店铺展示页面中对“丰添睫毛滋养修护精华”这一产品,存在宣传促进毛发生长功效的虚假广告用语,而上述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713413”,且经批准的产品性能、功能无上述宣传的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淘宝店铺内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声明,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94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市滨城区某百货商行假冒专利和不明码标价案

  2021年9月22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滨州市滨城区某百货商行做监督检查。经查,滨州市滨城区某百货商行销售的“‘清平调’活酒器”瓷器产品,该产品包装内说明书宣传页上有专利标识;所销售的“21头餐具”瓷器产品包装内合格证上有专利标识;与此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清平调’活酒器”“3头茶具”“旅行装凤凰茶具”三种瓷器产品无标价。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当事人所销售的“‘清平调’活酒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未被授予专利权;所销售“21头餐具”瓷器产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已于2015年11月10日届满而终止。当事人销售“‘清平调’活酒器”瓷器产品和“21头餐具”瓷器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符合《滨州市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相关情形,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审慎,首错免罚。

  2022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滨州某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案

  2022年1月17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外地通报的案件线索对山东滨州某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所检项目均不符合GB5725-2009《安全网》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30日,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1204片、罚款2.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惠民县李庄镇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于2020年10月份在滨州购进,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最大皮重值:10kg;检定分度数:3000;工作时候的温度:0°-40°;实际分度值:10g;检定分度值:10g;执行标准:GB/T7722-2005;制造日期:2019年02月。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尚未进行周期检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不再使用,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1年6月29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无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清洗消毒准备使用餐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8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已清洗消毒准备使用的餐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自消毒方式对餐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没有获利。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信县某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且未经检验的肉制品案

  2022年3月7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风险检测报告线索,对阳信县某肉类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在该“谷饲肥牛”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加入了鸭肉,且该批产品出厂未检验。涉案产品货值1950元,违法来得到的6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经营掺假掺杂且未经检验的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14.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城区某冷鲜肉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及未经检疫的生羊肉案

  2022年1月14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滨州市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滨城区某冷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羊肉经检验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该羊肉不合格。经查上述羊肉为当事人在东营采购的,通过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批羊肉未向盐窝防控所报检,未进行动物检验检疫,当事人未提供出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资质和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没款共计12.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滨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店未对购进的冷链食品落实索证索票案

  2022年1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滨州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店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存在多种进口冷链食品和国产冷链食品,现场未能提供出相关食材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进口冷链食品消毒检测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1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生物科学技术公司涉嫌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用语案

  2021年11月10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对山东某生物科学技术公司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公司在淘宝网经营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销售页面主图网页中标注有“高低HPV转阴降低病毒载量阻断HPV感染”等网页广告宣传内容,而在该产品的说明书的“产品主要性能”、“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介绍中无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宣传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之规定。2022年3月11日,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发布该网页广告宣传,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信县河流镇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车用柴油(国VI)案

  2022年2月15日,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阳信县河流镇某加油站开展成品油质量快速检测,当事人所售-10#车用柴油(国VI)密度指标存疑,遂依法对当事人的5号罐内储存的1.7吨不合格油品予以查封并委托进行常规检验测试。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10#车用柴油(国VI)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10#车用柴油(国VI)1.7吨、罚没款共计1.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平县韩店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2022年2月28日,根据“汾酒”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平县韩店镇某超市白酒销售情况做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和库房内有42度玻璃瓶装汾酒43瓶、53度玻璃瓶装汾酒54瓶、42度醇柔老白汾白酒18瓶,上述产品经汾酒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非该公司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4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售出被扣押涉案白酒115瓶、罚没款共计4964元的行政处罚。